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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婚姻法離婚財產分割辦法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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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婚姻法離婚財產分割辦法是什麼?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婚姻法》同時廢止。

一、香港離婚財產分割辦法是什麼?

1、雙方協商決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2、男女平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條第二款: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3、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4、給予補償的原則。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5、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關於香港離婚財產怎麼處理的問題,其基本原則和大陸其他地方較為類似,首先是確定夫妻財產中無爭議和有異議的部分,對有異議的進行分割,其次根據雙方的需求和負擔分割共同財產,之後仍有剩餘的則按照家庭貢獻、經濟條件和婚姻時長等因素綜合考量後予以分割。

二、離婚共同債務怎麼辦?

夫妻共同債務應先於個人債務清償。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由本人負清償責任。共同債務應當在離婚前用共同財產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由夫妻雙方以個人所有財產均等償還;如雙方有爭議,或不能全部清償的,償還辦法由人民法院判決。人民法院審理夫妻共同債務的償還問題,應通知債權人到庭。

共同債務理應在離婚時由共同財產償還,但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有判決先分割共同財產再在離婚後分別償還共同債務的情況。因此,有必要在立法中明確償還的先後和辦法,並規定只有在共同財產不足清償,個人所有財產也不足以清償應償份額時,或者是雙方有重大爭議時,才應由人民法院判決。在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共同債務時,個人財產應優先償還共同債務是離婚時債務清償的一項原則,也有必要規定在法條中。另外,由於共同債務的清償直接關係到債權人的利益,審理這方面的問題時自應通知債權人到庭,以避免造成新的糾紛。

綜上所述,現在有些大陸居民和香港居民結婚,建立夫妻關係,在婚姻生活中,一旦感情破裂走到離婚這一步的話,會涉及到財產分割。香港婚姻方面的法律在財產分割上面和大陸規定基本一樣,都是先處理爭議財產,對於共同財產按照平等分割的原則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