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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房子在父母名下妻子能分嗎?

財產分割 閲讀(6.97K)

離婚房子在父母名下妻子能分嗎?

若感情不和,父母雙方可以協議離婚,若就財產分配等問題不能協商達成一致的,可以在書寫訴狀之後,向司法機關提出上訴請求。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一般會生育孩子,若子女向覬覦父母的財產的,離婚房子在父母名下妻子能分嗎?

一、離婚房子在父母名下妻子能分嗎?

夫妻婚內的共同財產才會進行分割,房子產權屬於父母的即使夫妻有使用權那麼依照法律也不會進行分割的。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離婚財產分割原則是什麼?

1、協商處理的原則。依《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的規定,也就是説,離婚時夫妻對財產的分割,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不能由一方決定。

2、男女平等的原則。依《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男女平等”的原則,不能歧視婦女,認為婦女掙的少,應少分,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尊重婦女的權利,保護婦女權利。

3、依法分割的原則。依《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的規定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4、給予補償的原則。依《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的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財產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補償,補償是從分割後的財產中支付,分割的財產不足支付的,從其個人財產中補足。

5、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由一方的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提出婚姻損害賠償。《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父母雙方的財產,歸屬於夫妻共同所有,即使是離婚,也只能由夫妻自由分配,其子女無權分配。一般情形下,司法機關在審理案件時,需要各方提供能證明屬於共同財產的證明,之後才能進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