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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由於當事人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應當同意,並宣佈延期審理。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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