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意見》第71條規定:“行為人因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後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並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該法條指出了重大誤解的三個標準:(1)因錯誤認識,行為人的行為與意思相悖。(2)因重大誤解造成的損失,必須是較大損失。(3)行為人必須是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數量等的錯誤認識。
圖文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