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參與破產清算與重整活動的主體不同。2、管理人的職責有所不同。3、對擔保物權的限制不同。4、重整程序具有強制性。5、債務人的職權大小不同。【法律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圖文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