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公司經營>破產清算>

強制清算與破產清算有什麼區別

破產清算 閲讀(2.62W)
強制清算與破產清算有什麼區別
強制清算是公司因股東等原因不能自行清算,而由債權人或股東申請法院組織的清算程序,強制清算過程中發現公司資不抵債時,將會進入破產清算程序,但強制清算不一定會必然導致破產清算。強制清算是解散清算的一種,指公司因違法行為被主管機關依法責令關閉而進行的清算,或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法院宣佈破產而進行的清算。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因營業期限屆滿、股東會決議、合併或者分立、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等事由解散。當發生以上事由時,股東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強制清算是在公司發生解散事由後,因股東怠於履行清算義務,由法律賦予債權人向法院申請由法院組織清算組強制清算公司,從而可以有效地維護債權人的利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八十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