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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二次清算違法如何處理?

公司經營糾紛 閲讀(2.96W)

在公司清算過程中,清算組成員從事清算事務時,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發生公司清算糾紛,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而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公司怠於向清算組成員主張權利的,股東有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股東代表訴訟。但此時公司已經註銷,股東不可能再以自己的名義向清算組提起訴訟,清算組亦不能代表公司提起訴訟。因此,在股東認為清算組成員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行為並造成公司財產損失時,要求公司以提起訴訟的方式予以救濟已經無法實現,股東此時應有權參照股東代表訴訟的規定提起訴訟。

公司二次清算違法如何處理?

1、公司被註銷後,如未進行清算或者破產的,以該公司的股東、發起人或者出資人作為當事人;

2、公司經過清算或者破產程序的,公司債務視為處理完畢。如有未了結的債務,應以從公司取得清算資產的股東為訴訟主體。

《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六十四條企業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並註銷前,以該企業法人為當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註銷的,以該企業法人的股東、發起人或者出資人為當事人。

民法典》第十條 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公司解散事可以成立清算組自行進行清算,在沒有成立清算組或者清算組故意拖延清算的情形發生之後,法院才可以強制清算。也就是説,公司面臨破產,債權人對於久拖未決的自行清算不抱任何希望,只有證明是故意拖延清算,法院才可受理並強制清算。證明故意拖延清算,需要從以下一個方面進行:

首先了解一下申請人的資格。根據相關法律精神,公司清算情形發生後,債權人可以要求強制清算,但是抵押權人和隱名股東不可以提起訴訟,另外附條件的債權人雖然享有清算申請權,但沒有破產申請權。

第二,公司解算情形發生之後,在15日之內沒有成立清算組。這種情況發生之後,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清算。

第三,公司法人、股東為清算設置障礙的。雖然在解散事由發生15日之內,成立了清算組,但是公司法人、股東不移交賬目、印章等清算必須材料,導致清算實際無法進行,可以向法院提出強制清算申請。

第四,清算組不開展工作。雖然成立了形式上的清算組,但是在法律規定的2個月期限內,沒有開展任何的清算工作,可以認定為故意拖延清算。

第五,清算久拖未決的。公司成立的清算組,也開展了一些無關緊要的工作,卻對實質性債權債務久拖未決,但是在正常情況下,6個月之內不能完成清算的,也可以認定為故以拖延清算。

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嚴格的規制我國的公司的破產清算的程序的,此時如果是清算組違法侵權清算的,即公司的清算組成立之後,為拖延清算故意不履行義務和亂作為,違法造成相關事實發生,嚴重侵害債權人或他人合法權利的,可以認定故以拖延清算,此時也是要承擔相應的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