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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公司依法清算結束並辦理註銷登記前,仍以公司作為訴訟主體。已經成立清算組的,由清算組負責人代表公司參加訴訟。【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二)通知、公告債權人;(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四)清繳所欠税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税款;(五)清理債權、債務;(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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