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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債權債務是股東承擔的嗎?

經營管理 閲讀(2.87W)

一、公司的債權債務是股東承擔的嗎?

公司的債權債務是股東承擔的嗎?

(一)公司承擔

公司具有獨立的人格以及財產,一般情況下,公司的債權債務由公司以法人的名義承擔。因為股東對於公司承擔的是有限責任,所謂有限責任是指在公司成立時股東須按公司章程約定的股權比例,全額繳納出資,獲得股權。在公司股東全額繳納出資後,股東的義務實際上已經完成了。公司的債務則由公司以自身的全部財產來對外擔責,與股東無關。

(二)股東承擔

任何事物都不會是絕對不變的。還真在有的情況下,公司的債務會由股東來承擔。

情況之一,股東出資不實。未實際出資,或是出資未達到股東依司章程約定的比例。需要注意的是,一般在公司註冊時,工商登記機關一般會要求申請人提供出資證明文件,一般是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證明,若是以實物出資,會要求其提供相關的評估文件。這些文件在公司成立後會存在於公司的工商登記檔案中。如果在訴訟中遇到公司履行債務能力不足時,受理案件的法官或是律師可能會查詢這些材料,若其中未存在這些材料,則可能會要求股東承擔公司的債務。

情況之二,股東抽逃資金。有些股東在公司註冊成立後,會將當初做為股本繳納的出資抽回,使公司的資本客觀上減少,違反了公司的資本不變的原則。如果公司在訴訟中被要求承擔相應債務責任,但公司無力履行,公司股東可能會遇到要求在抽逃資本的範圍內承擔責任的可能,就是説這時股東要代公司受過。

其他情況,包括很多情況,如股東在公司未正式註冊成立便以公司名義營業由此造成了債務或股東挪用了公司的財產支付個人費用或是有些股東濫用公司的有限責任制度侵害債權利益,為自己謀取不當利益,等等一些情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80條規定“被執行人無財產清償債務,如果其開辦單位對其開辦時投入的註冊資金不實或抽逃註冊資金,可以裁定變更或追加其開辦單位為被執行人,在註冊資金不實或抽逃註冊資金的範圍內,對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由股東承擔公司的債務,在理論中被稱為“揭開公司的面紗”,在實踐中正常的情況下,不會出現這一情況,但在前面講的一些特殊情況下,這一理論會在實踐中應用。

二、公司破產的情況

1.公司不能清償(或支付不能):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債務已到清償期;是金錢或可以金錢評價的債務;相當時期內持續不能償還.

2.債務超過(或資不抵債):負債超過實有資產;不考慮信用、能力等可能的償還因素;債務不論是否到期。

3.停止支付:是債務人依主觀意志作出的外部行為,非財產客觀狀況;包括明示、默示等各種行為;對到期的金錢債務停止制度;持續一定期間

如果公司破產後,因為股東的原因無法進行正常的破產清算程序,則由股東對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例如由於股東虛報破產清算程序、毀滅賬簿或私自清償部分債權人,導致其他債權人利益受損的,均應當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