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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的金融公司能否申報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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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產的金融公司能否申報債權?

破產的金融公司能否申報債權?

破產的金融公司能申報債權,具體理由如下:

根據《企業破產法》

第四十五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佈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於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四十九條 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書面説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並提交有關證據。申報的債權是連帶債權的,應當説明。

第五十六條 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後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

債權人未依照本法規定申報債權的,不得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行使權利。

第五十七條 管理人收到債權申報材料後,應當登記造冊,對申報的債權進行審查,並編制債權表。

債權表和債權申報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關係人查閲。

二、債權申報的方式及期限

1、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提交債權證明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代理申報人應當提交委託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授權委託書和債權證明。申報的債權有財產擔保的,應當提交證明財產擔保的證據。

2、人民法院在登記申報的債權時,應當記明債權人名稱、住所、開户銀行、申報債權數額、申報債權的證據、財產擔保情況、申報時間、聯繫方式以及其他必要的情況。已經成立清算組的,由清算組進行上述債權登記工作。

3、連帶債務人之一或者數人破產的,債權人可就全部債權向該債務人或者各債務人行使權利,申報債權。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其他連帶債務人可就將來可能承擔的債務申報債權。

對於公司的債權人來説,若是意識到公司已經向法院提出了破產是清算請求,且此請求已經被法院所受理,那麼該債權人是可以在法院規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帶着相關材料向管理人申報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