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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股也就是買公司的股份成為其股東:《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九條,公司發行的股票,可以為記名股票,也可以為無記名股票。公司向發起人、法人發行的股票,應當為記名股票,並應當記載該發起人、法人的名稱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記名。第一百三十條,公司發行記名股票的,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二)各股東所持股份數;(三)各股東所持股票的編號;(四)各股東取得股份的日期。發行無記名股票的,公司應當記載其股票數量、編號及發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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