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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辦事處的監管相關規定

經營管理 閲讀(2.41W)

在法院針對公司法審理各個案件中,還是會產生某些決議無效和股東糾紛等情況,法律根據這一情況,結合審理實踐的經驗,制定了公司法監管等相關規定,保證公平的解決各公司中出現的糾紛案件,今天我們就來看一下公司法辦事處的監管相關規定有哪些。

公司法辦事處的監管相關規定

一、公司法辦事處的監管相關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證券公司分支機構的監督管理,規範證券公司分支機構的設立和運營,根據《公司法》、《證券法》和《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分支機構,是指證券公司在境內設立的從事業務經營活動的分公司和證券營業部。 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法律責任由證券公司承擔。

第三條 證券公司設立、收購或者撤銷分支機構,應當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授權的證監局批准。

第四條 分支機構經營的業務,不得超出證券公司的業務範圍。

第五條 證券公司設立、收購分支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有效,能有效控制現有和擬設分支機構的風險;

(二)最近1年各項風險控制指標持續符合規定,增加分支機構後,風險控制指標仍然符合規定;

(三)最近2年未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或刑事處罰,最近1年未被採取重大監管措施,無因與分支機構相關的活動涉嫌重大違法違規正在被立案調查的情形;

(四)信息技術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最近1年未發生重大信息技術事故;

(五)現有分支機構管理狀況良好;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證券公司申請設立、收購分支機構,應當向公司住所地證監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表;

(二)公司內部決策文件;

(三)公司最近2年合規情況的説明;

(四)公司信息技術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情況的説明;

(五)公司現有分支機構管理情況的説明;

(六)擬設分支機構業務範圍的説明;

(七)中國證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主要為了解決公司會議和股東等無效決議,股權轉讓等糾紛制定了上述的法律法規,加強了公司的監督管理,同時分公司經營的業務也不得超過公司的業務範圍,根據問題可以諮詢365律師為您詳細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