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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質押的監控方法是:1、加強對質押權的審查;2、加強對出質公司的監督;3、完善相關配套制度;4、完善非上市公司股權轉讓體系。【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條,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後,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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