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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募集流程是怎樣的?

經營管理 閲讀(2.92W)

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

私募基金募集流程是怎樣的?

第十五條私募基金募集應當履行下列程序:

1、特定對象確定;

2、投資者適當性匹配;

3、基金風險揭示;

4、合格投資者確認;

5、投資冷靜期;

6、回訪確認。

一、特定對象的確定

1、第十六條募集機構僅可以通過合法途徑公開宣傳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發展戰略、投資策略、管理團隊、高管信息以及由中國基金業協會公示的已備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確保前述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2、第十七條募集機構應當向特定對象宣傳推介私募基金。未經特定對象確定程序,不得向任何人宣傳推介私募基金。

3、第十八條在向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募集機構應當採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對象確定程序,對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投資者應當以書面形式承諾其符合合格投資者標準。

投資者的評估結果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3年。募集機構逾期再次向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時,需重新進行投資者風險評估。同一私募基金產品的投資者持有期間超過3年的,無需再次進行投資者風險評估。

投資者風險承擔能力發生重大變化時,可主動申請對自身風險承擔能力進行重新評估。

4、第十九條 募集機構應建立科學有效的投資者問卷調查評估方法,確保問卷結果與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募集機構應當在投資者自願的前提下獲取投資者問卷調查信息。

5、第二十條募集機構通過互聯網媒介在線向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應當設置在線特定對象確定程序,投資者應承諾其符合合格投資者標準。

二、私募基金推介

1、第二十一條募集機構應當自行或者委託第三方機構對私募基金進行風險評級,建立科學有效的私募基金風險評級標準和方法。

募集機構應當根據私募基金的風險類型和評級結果,向投資者推介與其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

2、第二十二條私募基金推介材料應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制作並使用。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對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

除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募集的基金銷售機構可以使用推介材料向特定對象宣傳推介外,其他任何機構或個人不得使用、更改、變相使用私募基金推介材料。

3、第二十三條募集機構應當採取合理方式向投資者披露私募基金信息,揭示投資風險,確保推介材料中的相關內容清晰、醒目。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內容應與基金合同主要內容一致,不得有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如有不一致的,應當向投資者特別説明。

4、第二十四條募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推介私募基金時,禁止有以下行為:

(一)公開推介或者變相公開推介;

(二)推介材料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三)以任何方式承諾投資者資金不受損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諾投資者最低收益,包括宣傳“預期收益”、“預計收益”、“預測投資業績”等相關內容;

(四)誇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違規使用“安全”、“保證”、“承諾”、“保險”、“避險”、“有保障”、“高收益”、“無風險”等可能誤導投資人進行風險判斷的措辭;

(五)使用“欲購從速”、“申購良機”等片面強調集中營銷時間限制的措辭;

(六)推介或片面節選少於6個月的過往整體業績或過往基金產品業績;

(七)登載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八)採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準確性、權威性的數據來源和方法進行業績比較,任意使用“業績最佳”、“規模最大”等相關措辭;

(九)惡意貶低同行;

(十)允許非本機構僱傭的人員進行私募基金推介;

(十一)推介非本機構設立或負責募集的私募基金;

(十二)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和中國基金業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5、第二十五條募集機構不得通過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

(一)公開出版資料;

(二)面向社會公眾的宣傳單、佈告、手冊、信函、傳真;

(三)海報、户外廣告;

(四)電視、電影、電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傳播媒體;

(五)公共、入門網站鏈接廣告、博客等;

(六)未設置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募集機構官方網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聯網媒介;

(七)未設置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講座、報告會、分析會;

(八)未設置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電話、短信和電子郵件等通訊媒介;

(九)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和中國基金業協會自律規則禁止的其他行為。

三、 合格投資者確認及基金合同簽署

1、第二十六條在投資者簽署基金合同之前,募集機構應當向投資者説明有關法律法規,説明投資冷靜期、回訪確認等程序性安排以及投資者的相關權利,重點揭示私募基金風險,並與投資者簽署風險揭示書。

2、第二十七條在完成私募基金風險揭示後,募集機構應當要求投資者提供必要的資產證明文件或收入證明

募集機構應當合理審慎地審查投資者是否符合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標準,依法履行反洗錢義務,並確保單隻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規定的特定數量。

3、第二十八條根據《私募辦法》,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隻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機構和個人:

(一)淨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機構;

(二)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的個人。

前款所稱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4、第二十九條各方應當在完成合格投資者確認程序後簽署私募基金合同。

四、投資冷靜期

1、基金合同應當約定給投資者設置不少於二十四小時的投資冷靜期,募集機構在投資冷靜期內不得主動聯繫投資者。

(一)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合同應當約定,投資冷靜期自基金合同簽署完畢且投資者交納認購基金的款項後起算;

(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等其他私募基金合同關於投資冷靜期的約定可以參照前款對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相關要求,也可以自行約定。

五、回訪確認

1、第三十條 募集機構應當在投資冷靜期滿後,指令本機構從事基金銷售推介業務以外的人員以錄音電話、電郵、信函等適當方式進行投資回訪。回訪過程不得出現誘導性陳述。募集機構在投資冷靜期內進行的回訪確認無效。

回訪應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確認受訪人是否為投資者本人或機構;

(二)確認投資者是否為自己購買了該基金產品以及投資者是否按照要求親筆簽名或蓋章;

(三)確認投資者是否已經閲讀並理解基金合同和風險揭示的內容;

(四)確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及風險承擔能力是否與所投資的私募基金產品相匹配;

(五)確認投資者是否知悉投資者承擔的主要費用及費率,投資者的重要權利、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內容、方式及頻率;

(六)確認投資者是否知悉未來可能承擔投資損失;

(七)確認投資者是否知悉投資冷靜期的起算時間、期間以及享有的權利;

(八)確認投資者是否知悉糾紛解決安排。

2、第三十一條基金合同應當約定,投資者在募集機構回訪確認成功前有權解除基金合同。出現前述情形時,募集機構應當按合同約定及時退還投資者的全部認購款項。

未經回訪確認成功,投資者交納的認購基金款項不得由募集賬户劃轉到基金財產賬户或託管資金賬户,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資運作投資者交納的認購基金款項。

六、投資者適當性匹配

第三十二條私募基金投資者屬於以下情形的,可以不適用本辦法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六條至第三十一條的規定:

(一)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

(二)依法設立並在中國基金業協會備案的私募基金產品;

(三)受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金融產品;

(四)投資於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

(五)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中國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投資者為專業投資機構的,可不適用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

以上就是關於私募基金募集流程的具體介紹,在中國私募基金要想融資就必須先有牌照否則就屬於“非法集資”,這點是需要各位投資者警惕的,在進行投資前最好經過詳細調查及仔細考慮,避免衝動投資而導致利益受損。更多法律知識您可以登入本站網站諮詢相關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