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公司經營>合夥聯營>

企業合併的原因有哪些

合夥聯營 閲讀(2.6W)
企業合併的原因有哪些
企業合併的主要原因如下:
1、消除競爭,收購競爭對手使企業對於市場取得更廣泛的控制的。
2、擴大經營規模。
外部擴展,就是通過企業兼併等方式來擴大生產經營規模,增強競爭實力。
3、分散經營風險,分散企業的產品和市場的範圍,從而減少公司整體的經營風險。
4、實現增長,通過外部增長實現經濟效益。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公司合併可以採取吸收合併或者新設合併。
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併,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併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併,合併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條
公司合併,應當由合併各方簽訂合併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