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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關係中 | 如何分配利潤和分擔虧損

合夥聯營 閲讀(3.17W)
合夥關係中,如何分配利潤和分擔虧損
律師解析: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辦理;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分擔。
合夥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部分合夥人承擔全部虧損。
本條是對於合夥企業利潤分配與虧損分擔的規定。
設立合夥企業,既可能為投資者帶來收益,也可能因經營不善等多方面原因而產生虧損。因此,對於合夥人來説,利潤及虧損將如何分配就成為一個重要的問題。
合夥企業與有限責任公司的區別如下:
1、合夥人數不同。合夥企業應由2個以上的合夥人出資設立,其中有限合夥企業應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合夥人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由50人以下的股東出資設立;
2、出資方式要求不同。合夥企業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其他財產使用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有限責任公司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3、註冊資金的要求不同。合夥企業註冊資金沒有要求。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金的最低限額為3萬元,其中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金的最低限額為10萬元;法律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三條
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辦理;
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
協商不成的,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
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分擔。
合夥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由部分合夥人承擔全部虧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