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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出資什麼意思?

公司設立 閲讀(4.59K)

一、虛假出資

虛假出資什麼意思?

虛假出資是指公司發起人、股東並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所有權,而與代收股款的銀行串通,由銀行出具收款證明,或者與資產評估機構、驗資機構串通由資產評估機構、驗資機構出具財產所有權轉移證明、出資證明,騙取公司的登記的行為。

二、虛假出資的行為特徵

單位虛假出資是指單位股東表面上出資而實際未出資,本質特徵是單位股東未支付相應對價而取得公司股權。本罪中虛假出資行為,即單位作為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規定,未交付應當交付的出資額(含貨幣、實物)或者未辦理出資額中的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行為。

本罪中的虛假出資行為屬於不作為。所謂不作為,即是指行為人負有實施某種特定法律義務,並且能夠實行而不實行的,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結果。作為單位股東的行為人,依據我國《公司法》規定,負有真實出資的義務,且這種義務是能夠實行而行為人卻不實行的,並造成或可能造成侵害公司、股東或債權人合法權益的危害後果;因此該虛假出資行為構成不作為。不作為犯罪的既遂:

1、必須具有犯罪的意思。本罪中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虛假出資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後果,並且具有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行為人認識到《公司法》規定的股東有真實的出資義務否則可能侵害公司、股東或債權人的利益而拒不履行,説明行為人具有主觀惡性,並希望這種結果出現。

2、必須着手實行犯罪。其不作為行為的時間起點應以法律規定行為人應當履行真實出資行為的時限為準,當該時限屆滿就可以認為是犯罪行為(不作為)的着手。

3、必須齊備了犯罪的全部要件。不真實出資的不作為行為一直延續,直至犯罪結果——上述《規定》中列明的情形出現:

(1)給債權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在10萬元——50萬元人民幣以上;

(2)致使公司資不抵債或者無法正常經營。即債權不能履行之日起或公司資不抵債或者無法正常經營之日起,就符合犯罪構成的全部要件,犯罪已經既遂。法定數額的債權不能履行之日或公司資不抵債或者無法正常經營之日,也即虛假出資犯罪既遂之時。

三、虛假出資的主要表現

1、以無實際現金或高於實際現金的虛假銀行進賬單、對賬單騙取驗資報告,從而獲得公司登記;

2、以虛假的實物投資手續騙取驗資報告,從而獲得公司登記;

3、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但並未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

4、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

5、單位股東設立公司時,為了應付驗資,將款項短期轉入公司賬户後又立即轉出,公司未實際使用該款項進行經營;

6、未對投入的淨資產進行審計,僅以投資者提供的少記負債高估資產的會計報表驗資。

看了上述內容,大家都知道了虛假出資什麼意思了。個別股東的虛假出資行為不止會損害到其它股東的利益,還會對公司的日常經營活動造成影響。人們成立企業都是想把企業做大做強,虛假出資會影響企業的正常運轉還是違法的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是得不償失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衡陽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