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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投資公司需要什麼條件

公司設立 閲讀(1.29W)
開投資公司需要什麼條件
律師解析:開投資公司需要的條件包括:
1、投資公司是以自有資產進行投資,並以投資作為主要經營業務的公司。
2、一人(一個股東)註冊投資公司,註冊資金需一次性到位,不能分期出資。
3、內資設立的投資公司,其投資的領域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外,對公司經營範圍進行核定時,可以用概括性的語言對投資範圍進行描述。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
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法律依據:《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
創業投資企業向管理部門備案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
(二)經營範圍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
規定。
(三)實收資本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或者首期實收資本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且全體投資者承諾在註冊後的5年內補足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實收資本。
(四)投資者不得超過200人。
其中,以有限責任公司形式設立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者人數不得超過50人。
單個投資者對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不得低於100萬元人民幣。
所有投資者應當以貨幣形式出資。
(五)有至少3名具備2年以上創業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承擔投資管理責任。
委託其他創業投資企業、創業投資管理顧問企業作為管理顧問機構負責其投資管理業務的,管理顧問機構必須有至少3名具備2年以上創業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對其承擔投資管理責任。
前款所稱“高級管理人員”,係指擔任副經理及以上職務或相當職務的管理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