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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公司與分公司的税務關係怎麼交税

工商税務 閲讀(1.56W)

集團分公司可以彙總交納:是指對企業集團和設有分支機構的企業,採取由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或總機構彙總所屬成員企業集中繳納所得税的一種税收徵收辦法。若辦理了税務登記,則其為獨立的增值税納税人,也可以單獨申報繳納增值税。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固定業户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納税。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納税;經國務院財政、税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税務機關批准,可以由總機構彙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納税。因此分公司若辦理了税務登記,則其為獨立的增值税納税人,應單獨申報繳納增值税。若經國務院財政、税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税務機關批准,未辦理税務登記,則由總機構彙總繳納增值税。“彙總繳納”,是指對企業集團和設有分支機構的企業,採取由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或總機構彙總所屬成員企業集中繳納所得税的一種税收徵收辦法。採取這一方法的主要原因是,由於專業化協作的發展,企業集團跨地區、跨行業經營,一些成員企業在經營上難以獨立核算或核算不能反映企業的真實情況,對企業經營產生不良影響。

總公司與分公司的税務關係怎麼交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