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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我國企業所得税法的,企業在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自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税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税彙算清繳,所企業未註銷的,都需要進行税務申報。【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條:企業在年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自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税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税彙算清繳。企業應當在辦理註銷登記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務機關申報並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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