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組分配破產財產前,首先應撥付清算費用,包括:
1、破產財產管理、變賣、分配所需的費用。
2、破產案件訴訟費。
3、為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產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費用。
破產財產在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以下順序清償:
1、破產企業拖欠的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用。
2、破產企業拖欠税款。
3、破產債權。
法律依據:《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四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税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税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