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建築工程發包合同條款定義
在下文所定義的合同中,下列用詞及詞句,除非上文下理另有所指,否則應具有據本條所指定的涵義:
(a)“僱主”指
(b)“承包商/承包人”指由僱主聘用 完成精
裝修工程之施工單位及取得其資格的合法繼承人,而不是承包商之任何其他受託人(除非取得僱主同意)。
(c)“建築師/設計單位”指 。
(d)“監理單位”指 。
(e)“承包商”指 。
(f)“其他承包人”指由僱主直接僱用進行和完成不構成本合同部分的專業
工程的人員或公司。其中“總承包商”用詞不適用於本合同文件。相應內容完成由僱主協調完成。
(g)“政府”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h)“有關部門”指對工程具有任何管轄權或其系統與工程連接或將連接的
任何政府部門、當地有關部門和/或市政配套或法定企業。
(i)“法令或法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所頒佈的法例和規例。
(j)“合同金額”指在合同協議上註明的金額,並可按在下文的規定予以增
加或減少。
(k)“規範”指合同文件中引用的規範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的國家規範及
待業標準。
(I)“工程”指合同條件、圖紙、規範、工程量清單及其他合同文件內所説
明,幷包括為完成工程所需之人工、物料、工具、施工機械等。
(m)“合同圖紙”指合同文字中引用的合同圖紙以及由僱主和設計單位以
書面批准的對該類議標圖紙的任何修改,以及隨時右由僱主和設計單位以書面提供或批准的其他該類圖紙。
(n)“現場”由僱主提供的和將實施工程的地點及合同中特別指明組成工地
部份的任何其實地點。
行文至此,相信大家在小編的文章之中對於建築工程發包合同 定義的相關內容已經有所瞭解了,我們都知道兼職工程項目有發包方和承包方,雙方簽訂工程承包合同,當雙方發生糾紛時,以此為法律依據。國家對於工程承包方面也有相關的規定,還想了解更多的知識歡迎諮詢律師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