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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當事人準備相關材料包括本人身份證;第二步:本人親自到公證處填寫有關補辦申請表格;第三步:公證人員核對相關信息;第四步:最後公證人員會對申請人作詢問筆錄,在公證人員審核通過之後,補發公證書副本。《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三十條 公證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實、合法、充分,申請公證的事項真實、合法的,應當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但是,因不可抗力、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有關情況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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