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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證明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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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證明對象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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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的證明對象有哪些

民事訴訟證明對象的定義:證明對象又稱證明客體,是指證明主體運用一定的證明方法加以證明當事人之間存在爭議的實體法律規範所確定的要件事實。民事訴訟中的證明對象是指人民法院和訴訟參與人運用證據加以證明的案件事實。在民事訴訟中原告提出訴訟請求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被告對原告的訴訟請求答辨、反駁和提出反訴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第三人提出訴訟請求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以及人民法院認為需要用證據加以證明的其他事實,都是需要證據加以證明的。民事訴訟中證明對象的特徵:1.證明對象的確定有賴於當事人提出的請求。2.證明對象是實體法律規範中的要件事實。3.證明對象是必須以證據進行證明的事實。4.證明對象與證明責任緊密聯繫。成為證明對象的三個條件:(1)該事實對於正確處理案件有法律意義,或者是實體法上的意義,或者是程序法上的意義;(2)雙方當事人對該事實存在爭議;(3)該事實不屬於訴訟上的免證事實。需用證據證明的事實即證明對象:(1)當事人主張的有關實體權益的法律事實;(2)當事人主張的程序法律事實;(3)證據材料;(4)習慣、地方性法規(主要指非法院本地區的)和外國法;(5)特別經驗規則,主要是指專門性的特殊行業的經驗規則。無需舉證證明的事實:(1)自然規律及定理;(2)當事人自認的事實: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3)眾所周知的事實;(4)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5)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6)已為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7)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