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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辯護成功案例 | 巧排非、撤認罪、刑最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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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辯護成功案例:巧排非、撤認罪、刑最輕

有效辯護成功案例:巧排非、撤認罪、刑最輕

——妨害公務罪認罪認罰案件,排除非法證據、撤回認罪認罰,推翻原實刑量刑建議,無罪雖未成立但為當事人成功避免主刑爭取單處罰金附加刑

承辦人: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師事務所 合夥人 許睿律師

 

案件簡介:

2021 年12月1日22時30分左右,被告人張二娃酒後欲騎電動車回家時,因挪車問題與停靠xxx市場路邊的出租車司機王三娃發生衝突,王三娃報警稱遭人毆打,XX市公安局xx路派出所民警劉四娃按照“110”指令,帶領輔警週五娃到現場處置,民警劉四娃在現場初步瞭解情況後,又頭傳喚涉嫌毆打他人的被告人張二娃到派出所配合調查,張二娃拒不配合,並拒絕上警車,民警劉四娃在使用強制措施使張二娃進入警車時,張二娃以膠體抵抗,在抗拒過程中致劉四娃倒地受傷,後以咬舌自盡相威脅拒不配合民警執法,待救援民警到達現場後一同將被告人張二娃帶回公安機關。經診斷劉四娃頭皮血腫、外傷性頭暈經鑑為輕微傷。

公訴機關指控:

2021年12月1日22時30分左右,被告人張二娃酒後欲騎電動車回家時,因挪車問題與停靠xxx市場路邊的出租車司機王三娃發生口角,繼而發生衝突,王三娃報警稱遭人毆打,民警劉四娃按照“110”指令,帶領輔警週五娃到現場處置,民警劉四娃在現場初步瞭解情況後,口頭傳喚涉嫌毆打他人的張二娃到派出所配合調查,張二娃不配合民警指令,並一直擋在警車右後門不上車,民警劉四娃多次警告未果後,在強制傳喚張二娃 上警車時,張二娃用手推搡民警劉四娃,致劉四娃倒地後腦磕傷。經鑑定,劉四娃之損傷屬輕微傷。

法院審理認為:

被告人張二娃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xxx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應予支持。被告人張二娃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有異議,辯稱他並未推搡民警,不知道民警怎麼倒地的意見,經查,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推搡民警致民警倒地的證據不足,但被告人張二娃在民警執法過程中以肢體抵抗致民警倒地並受輕微傷,後又以咬舌自盡相威脅,拒不配合民警劉四娃執法,其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民警執法的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故對其辯解意見不予採納;辯稱他自己也報警了的意見缺乏依據,且其拒不配合民警的傳喚,不符合自首的法定條件;辯稱他不是不想去派出所,是想和王三娃一起去派出所解決問題的意見不影響對其妨害公務罪的認定。辯護人辯稱,本案現有證據無法證明被告人實施了暴力行為,應判決被告人張二娃無罪的意見,本院認為,被告人以肢體抵抗並致民警倒地受輕微傷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且被告人張二娃為使民警產生畏懼心理不敢對其依法執行職務而以咬舌自盡相威脅,足以使人產生畏懼心理,亦符合妨害公務罪中的威脅方法,故對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予採納,但可結合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從輕量刑;辯稱被告人並無妨害公務的主觀故意的意見,經查,被告人張二娃在民警駕駛警車、穿着警服到達案發現場,並多次傳喚其到公安機關配合調查的情況下,仍拒不配合民警工作,故辯護人的該辯護意見與事實不符,不予採納;辯稱被告人張二娃具有自首情節的意見,上述已詳述,對其自首情節不予認定;辯稱被告人張二娃系初犯、偶犯,主觀惡性不大的意見經查屬實,予以採納。

法院判決:

被告人張二娃犯妨害公務罪,判處罰金二萬元(限判決生效後七日內繳納)。

律師評析:

本案涉嫌妨害公務罪屬於常見刑事罪名,本案中辯護人在審判階段後介入本案,介入本案時被告人已做認罪認罰,公訴機關建議量刑有期徒刑10個月建議適用緩刑後因本案中民警提起刑事附帶民事,緩刑的適用無疑與諒解書掛鈎,致使被告人想要實現量刑建議結論的難度就經濟成本上陡然上升。介入案件後,在瞭解案件罪名、事實與證據基礎上,與被告人多次溝通後決定:

首先,撤回認罪認罰為無罪辯護創造事實條件;

其次,申請法院啟動排除非法證據程序排除本案定罪的關鍵證據即對本案被告人張二娃第一次訊問筆錄進行排除;

最後,緊扣現有證據圍繞被告人是否針對民警執法實施了刑法意義上的“暴力行為”,該案涉事實是否確有證據予以證實。

基於上述問題,辯護人提出了公訴機關指控罪名不能成立,指控事實無證據支持,被告人無罪的辯護觀點。

在經過庭前會議、庭審程序後,法院採納了辯護人關於被告人未實施推搡行為的事實,否定公訴機關的指控事實,但在罪名是否構成的問題上卻採取了保守態度,仍以被告人以咬舌自盡相威脅等事實,認定屬於妨害公務罪之暴力行為,判決被告人有罪,但在量刑層面採納了辯護人關於量刑的辯護意見,就原有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進行了調整,雖在本案中未取得賠償諒解,但最終僅判處罰金2萬元。通過本案的辯護可以明確反映出在我國的司政治背景下,讓人民法院作出完全無罪的判決在實踐中存在諸多阻礙,具有説服力的觀點可以讓其在裁判時作為參考,進而在量刑時進行最大限度的“留有餘地“的裁判,為當事人爭取最大的合法權益。

律師辯護意見(節選):

審判階段(庭前會議)

律師辯護意見

被告人張二娃於2021123日XXX分局辦案中心所做的第一次訊問筆錄(時間:2021123日1323-1346分共6頁)系被告人在202112月2日上午10時許被告人張二娃被xxx區公安分局xx路派出所民警在口頭傳喚期間遭受毆打、辱罵、侮辱等違法行為後進行的供述,且該份筆錄中就同一問題存在前後不一致,筆錄中不同時段多次詢問同一問題答覆內容完全一致,該份證據中被告人關於是否推搡值勤民警的供述真實性存疑,懇請貴院將該份證據作為非法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一)根據被告人的陳述及其提供的線索及材料,其自2021121日晚23時許接受口頭傳喚後辦案人員並未在2022122日第一時間對其製作筆錄,而是在2021122日上午10時被告人遭受多次毆打,經歷了民警恐嚇、侮辱後,在2021123日下午13時許進行第一次訊問筆錄,期間民警多次質問被告人膽子這麼大敢跟他們作對,並表示要好好收拾被告人,在經歷了諸如《非法證據排除申請書》被告人自述的侵害事實後,被告人的精神及身體狀態承受了極大的痛苦,在被告人張二娃於2021123日XXX分局辦案中心所做的第一次訊問筆錄中關於其是否推搡出警警官劉四娃的表述上也出現了前後矛盾不一致的供述,由此可見前一天遭受的非法侵害對其當時的心理狀態產生了巨大的影響;

(二)犯罪嫌疑人在其2021123日第一次訊問筆錄中關於案發民警倒地經過的供述6次,結合第二次筆錄中關於民警如何倒地的供述,足以反映出被告人就同一問題的答覆存在供述上的前後矛盾,部分被告人自證其罪的內容高度一致;

(三)高度一致的筆錄在實踐中並沒有被直接規定為“非法證據”,但根據法律規定,這種行為至少違背“如實記錄”的義務,高度一致口供”的真實性存疑,在對於值勤民警倒地是否是由本案被告人故意推搡倒地的其他客觀證據相互印證的前提下,高度一致的筆錄供述內容也應予以排除。

現向法庭提供以下判例作為參考:

1)將複製粘貼嫌疑的筆錄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來源:寶雞市渭濱區人民法院(2014)渭濱刑初字第00148號)

2)針對訊問筆錄複製粘貼部分與同步錄音錄像不一致的,不予採用(來源:定遠縣人民法院(2017)皖1125刑初138號)

3)根據重複性供述規則予以排除“高度一致口供”(來源:蒼南縣人民法院(2014)温蒼刑初字第650號)

4)不排除存在複製、粘貼的可能性,排除後面複製粘貼形成的筆錄(來源:徐州市雲龍區人民法院(2017)蘇0303刑初5號)

5)“高度一致口供”真實性存疑(來源: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榕行終字第467號)

 綜上懇請貴院綜合全案事實,依法排除被告人申請排除的非法證據,以保障被告人的刑事訴訟合法權益

 

審判階段(庭審)

律師辯護意見

一、結合本案全案證據事實,現有證據尚無法證實被告人實施了以暴力或者威脅的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且現有證據尚未達到證據確實充分、排除合理懷疑的定罪量刑證明標準,按照堅持疑罪從無,存疑時有利於行為人的原則,公訴機關的指控罪名不能成立,被告人張二娃不構成妨害公務罪。

(一)通過本案執法記錄儀錄製視頻內容及大寨路市場監控視頻內容不能夠證實被告人張二娃對執法警察實施了妨害公務罪所要求的“暴力行為,其“暴力行為的強度及造成的後果尚未達到達到刑事處罰的標準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 【妨害公務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首先,本條中所指的“暴力“威脅”需要按照嚴格解釋的刑法態度對其進行平義解釋,根據《刑法》的解釋是指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體實行打擊或者強制,如捆綁、毆打、故意傷害等行為,本案中被告人並沒有對執法警察實施刑法評價中的暴力、威脅的阻礙行為,被告人在其供述中多次明確其只是掙脱並無傷害值勤民警的主觀故意,被告人也只在執法警察口頭傳喚後就傳喚行為適用的必要性上進行了陳述及申辯,充其量是不服管理的行為,可以依法予以治安處罰,但並不構成犯罪。

其次,暴力指施加於公務人員本人或他人的人身或其物品的侵犯公務人員自由權、健康權直至生命權的行為,包括人身強制、毆打、捆綁、拘禁、打砸公務車輛、執法物品、也包括“無形力”如灌醉、麻醉、催眠等他手段。行為人的行為往往具有主動的攻擊性且具備一定的強度。本案中,被告人甩手只是在警察將其帶離現場時實施的一種掙脱和反抗的行為,具備防禦型而不具攻擊性,而該行為造成公務人員受傷的可能性極低,被告人行為不屬於妨害公務罪中規定的暴力行為。

最後,就被告人張二娃暴力行為的強度而言,判斷妨害公務的罪與非罪就必須要考量行為強度,妨害公務罪侵犯的法益是公務行為的權威性和嚴肅性,那麼評價行為強度就必須圍繞着該行為對公務行為的權威性所造成的影響。有觀點認為暴力行為只要對正在依法執行的公務活動產生妨礙即可,不需要公務活動有實害結果發生。但是辯護人認為,不能一刀切地認定所有以暴力、威脅手段實施的妨害公務行為都能構成本罪,需要結合行為的強度是否達到足以阻礙公務執行的程度來判斷,只有達到行為人的行為可能造成公務執行產生一定困難的程度時才能入罪。否則,過低的入罪標準有悖於刑法謙抑性原則。在本案中,被告人的行為不具有妨害公務的抽象危險,公務活動實際上並沒有不能依法執行之虞

另,司法機關在維護國家權威和社會管秩序的同時也要保護公民合法權益,刑法謙抑性原則要求司法部門要嚴格把握刑法入罪標準和處罰力度。本案中,被告人張二娃無預謀要與執行公務的警察對抗,主觀惡意不大,未造成嚴重後果。行為符合刑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屬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選擇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以警告、罰款或者拘留的處罰,也符合刑法謙抑性的原則要求

(二)從本案被告人行為時的主觀罪過心理來看,被告人張二娃並無妨害公務的主觀故意。

結合本案現有證據,被告人張二娃案發時處於醉酒狀態,其在民警到達現場後仍與民警就案情進行交涉,期間並未辱罵、毆打民警,執法記錄儀反映被告人張二娃的核心訴求系需要再配合公安機關值勤人員工作時給家人撥打電話通知家人,要求本案利害關係人出租車司機一同前往派出所配合調查,並無主觀上妨害公務的故意,從執法記錄儀反映民警劉四娃倒地也是超出被告人張二娃本人的預料,並且現有證據也無法證實被告人張二娃在值勤民警劉四娃倒地時,被告人其具備妨害公務罪的主觀故意,故此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二娃構成妨害公務罪的指控因被告人張二娃缺乏妨害公務罪的主觀故意而不能成立。

(三)按照補強證據規則結合被告人張二娃所做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其在同一份供述中關於同一個問題在不同時段的供述筆錄內容完全一致,該份筆錄存在內容不合法的情形,考慮到非法證據排除後該筆錄內容以同步錄音錄像內容為準,此對於被告人供述中於己不利的內容需要謹慎採信。

(四)本案中被害人陳述在無其他合法、真實、具備證據能力的直接證據進行補強印證的前提下不能單獨採信認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觀點集成(新編版)·刑事卷V》 2017年9月版 第2563頁 觀點編號1276“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的把握證據不足的表現形式通常有:(1)犯罪構成要件缺乏充分的證據予以證明;(2)證據的客觀真實性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3)證據之間存在矛盾,不能合理排除;(4)依據現有證據能夠得出不同結論,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證據不足所產生的法律後果就是應當根據疑罪從無原則對被告人判決無罪。

1.本案中被害人陳述,其系被告人轉身後揮右拳擊打至左肩處致其倒地受傷的事實,該事實無其他直接客觀證據予以證實,且關於揮拳擊打的事實又與輔警證人所述內容相互矛盾,輔警週五娃的證人證言:“問:你有沒有看到醉酒男子是否對民警劉四娃有毆打行為?答:沒有,我看見了醉酒男子與民警發生了肢體衝突。關於如何倒地的證人週五娃自始至終均陳述為男子揮手後民警後退了三四步後倒地。

因此考慮到被害人陳述往往存在強烈追究被告人責任的急迫心理,設有使被告人“進去”受到刑事處罰的訴求目標,易有誇大對方責任、誇大事實情節、隱瞞自身責任的主觀想法,因此對該證據的採信需要結合其他合法、真實、具備證據能力的直接證據按照補強證據規則對於待證事實達到相互印證證明標準的前提下,方可進行採信認定。

2.在執法記錄儀視頻23:35:19秒的視頻可以明顯看出:(1)被告人並未在視頻中體現出揮拳動作;(2)被告人在執法民警跌倒前後情緒穩定,在值勤民警跌倒時被告人仍然在聲稱:“有監控的,就其肢體狀態神態而言是在解釋、申辯事實,並非揮拳擊打值勤民警。

(五)關於本案中證人證言,其中週五娃系被害人同事與被害人具有身份上的利害關係,證人王三娃在本案中與被告人之間就存在矛盾,由於上述證人的的立場並非中立,所以在採信證人證言時更需要以客觀、直接證據為依據,根據補強證據規則按照相互印證部分確定本案的待證事實,該證據在無其他證據印證情況下不能作為定案採信依據,

綜上所述,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六)本案現有言詞證據均中均在不同程度上存在證據瑕疵,視聽資料又未能直接體現出犯罪嫌疑人有故意揮拳擊打值勤民警的行為,本案所涉及的妨害公務罪是故意犯罪,需要行為人以明知故意的主觀罪過心理實施了刑法所禁止的暴力行為方可進行定罪量刑,並且在證據的蒐集上需要證明行為人故意的證據,對於本案一定不能因證據否定不了犯罪,被告人否定不了犯罪,就認定為有罪。這屬於典型的有罪推定,是法律明確禁止的而應嚴格貫徹無罪推定原則,堅持疑罪從無,存疑時有利於行為人的原則,本案公訴機關對案件待證事實提供的證據,沒有達到“確實、充分”的法定要求,尚未排除合理懷疑因此,在指控罪名證據不足尚未達到定罪量刑證據確實、充分的法定證明標準並排除合理懷疑的前提下,被告人並不構成妨害公務罪。

辯護人在提出有關本案無罪辯護的辯護意見,意在給予被告人一個公正客觀的處理結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印發《關於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辯護人進行無罪辯護的仍可就量刑部分進行辯護,如若合議庭最終認定被告人張二娃構成犯罪,辯護人希望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時,經貴院審查能夠充分考慮以上事實部分被告人所具備的各項證據事實情節,以及法定和酌定從輕、減輕情節,在裁判時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一)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主觀惡性相對較小,行為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可以依法宣告緩刑或從輕處罰。

(二)本案中被告人在報警後在案發現場等待公安機關處理,到案後如實供述案件事實,其積極配合公安機關的案件調查,其行為應當視為自首,量刑時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

(三)被告人主觀惡性小暴力程度低社會危害小,被告人犯罪情節輕微,具有可以宣告緩刑或免於刑事處罰的事實

(四)本案中被告人案發時系醉酒狀態,醉酒人員對於自身控制能力減弱,其對民警對其滋事行為實施的勸阻、管制、抓捕,產生牴觸情緒,進而導致本案系典型的激情犯罪,懇請貴院在量刑時予以酌情考慮。

(五)本案中被告人張二娃經營個體五金店系家庭唯一經濟支柱,母親常年卧病在牀家庭經濟條件較差,其育有一子一女需要照顧,懇請貴院量刑時本着本着教育、感化、幫教、挽救的方針對其家庭情況予以考慮,能夠酌情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