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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之婚姻財產製

律師隨筆 閲讀(1.6W)

民法典之婚姻財產製

民法典之婚姻財產製

 

《民法典》第1065條第1款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1062條對夫妻共同財產作出了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1063條規定了夫妻個人財產的範圍,其中包括:(1)一方的婚前財產;(2)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3)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夫妻財產製的基本內容。

《民法典》規定的夫妻財產製的種類主要可分為法定財產製和約定財產製。1、法定財產製是在夫妻之間在婚前和婚後未訂立夫妻財產約定或財產約定無效的情況下,由法律直接規定的夫妻財產製的形式2、約定財產製是指夫妻雙方以契約方式確定適用財產製的形式。婚姻家庭法律規範屬於私法範疇,應當充分貫徹意思自治原則,因此如果夫妻雙方對其財產的歸屬、管理、適用、收益、處分等事先有約定的,則依其約定;若無約定或約定無效,則以法律規定確定其財產歸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