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顧問解答>律師隨筆>

律師告訴你買房交的各種“金”能不能退?

律師隨筆 閲讀(2.17W)

“律師,我買房交了定金/訂金/誠意金/意向金/認籌金....,現在不想買了,能退嗎?”這是我們接觸到的當事人經常問到的問題。

律師告訴你買房交的各種“金”能不能退?

定金、訂金、誠意金、意向金、認籌金,五花八門的各種“金”,用得很混亂,也很容易讓人混淆,很多人也並不清楚這幾種“金”的區別,更不清楚買房時交的這幾種“金”哪些能退,哪些不能退?接下來,本律師將通過本文為大家一一解答。

誠 意 金

誠意金,它是開發商的一種營銷手段,在收取“誠意金”的同時,對購房者許諾一定的優惠,刺激購房者的積極性;另外,通過收取“誠意金”,確定購房者選房的先後順序,維護購房秩序。

實際上,“誠意金”並無明確的法律屬性。開發商在預售商品房之前收取購房“誠意金”,並與排號、認購等行為掛鈎,這種資金本身並不具有“定金”的擔保和懲罰性質。所以,購房者向開發商繳納“誠意金”後不想買房了,“誠意金”一般是可以要求開發商退還的。

意 向 金

意向金,它是附條件的定金。買方有購買意向後,委託中介公司以書面形式確定下來,並支付一定金額的意向金。如果賣方同意買方的購買條件,中介公司將“意向金”轉交給賣方,此時“意向金”性質轉化成定金。“意向金”轉化為定金前,買方可以要求賣方隨時退還,但“意向金”轉為定金後,則買賣雙方均會受到約束,如果買方違約,則“意向金”不能退還;如果賣方違約,則按“定金罰則”將“意向金”雙倍返還買方。

認 籌 金

認籌是指開發商正式銷售前通過一些折扣讓購房者繳納認籌金等費用的行為。事實上,“認籌金”與“誠意金”都是在樓盤正式開盤銷售前交納一定費用,兩者較為相似。但在實踐中,因為認籌行為基本上都是開發商在取得預售許可證之前進行的非法活動,因此,在這個概念之下“誠意金”與“認籌金”又是相互區別的。

而通常情況下,“認籌”是開發商炒房和操控房價的手段,開發商一般會承諾“認籌金”可無條件退還,以此吸引大量購房者放心認購,製造樓盤熱銷的假象,讓購房者產生緊張感,以套牢購房者。所以,購房者如果繳納的是“認籌金”,也是可以隨時要求開發商退還的。

訂 金

訂金,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有關規定,其不具有定金的性質,只是單方行為,不具有明顯的擔保性質。一般情況下,交付訂金的視作交付預付款,預付款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況下,成為價款的一部分;在合同沒有得到履行的情況下,不管是給付一方違約,還是接受方違約,預付款都要原數返回。

定 金

定金,是指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一定數額的款項(不應超過主合同標的額度的20%)作為履行債務的擔保,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由於定金可以對買賣雙方起到法律約束力,因此,開發商與購房者簽署《認購書》時一般會要求購房者交納一筆“定金”,一旦購房者反悔不想買房,開發商就會主張“撻定”處理,沒收購房者的定金。

所以,除了“定金”以外的其他“金”,在轉換成“定金”之前都是可以要求退還的,但是開發商願不願意退還或者有沒有能力退還又是另外一回事。而“定金”雖然看似不可能退還,但實踐中退定成功的也還是大有人在,並不是沒有解決辦法。

而無論是哪一種“金”,對於處於弱勢方的購房者來説都是一種風險。為了避免被開發商坑,建議購房者在交納各種“金”時,一定要與開發商明確約定款項的性質,以及購房者不繼續認購房屋時,款項何時退還。若購房者遇到一些態度強硬拒不退款的開發商,實在是黔驢技窮、無計可施時則建議儘快向專業律師尋求幫助,再尋新路,畢竟方法總比困難多,總有一種方法可以助你挽回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