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生產、銷售的食品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大竹律師 大竹縣律師 大竹刑事律師 大竹離婚律師
立案標準:
根據2017年4月27日最高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補充規定》第四條,在生產、銷售的食品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應予立案追訴。大竹離婚律師
在食品加工、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應予立案追訴。
在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使用禁用農藥、獸藥等禁用物質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應予立案追訴。
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國家禁用藥物等有毒、有害物質的,應予立案追訴。
下列物質應當認定為本和規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一)法律、法規禁止在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中添加、使用的物質;
(二)國務院有關部門公佈的《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名單》《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質名單》中所列物質;
(三)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告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四)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大竹縣律師 大竹律師 大竹縣刑事律師
司法解釋:
2013年5月2日最高法、最高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12號),就適用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解釋如下:
第五條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第六條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
(一)生產、銷售金額2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
(二)生產、銷售金額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有毒、有害食品的數量較大或者生產、銷售持續時間較長的;
(三)生產、銷售金額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屬於嬰幼兒食品的;
(四)生產、銷售金額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1年內曾內危害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
(五)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害性強或者含量高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七條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生產、銷售金額50萬元以上,或者具有本解釋第四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