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徵地拆遷中,遇到很多當事人跟律師諮詢過後,就從此杳無音訊了,過了一段時間,突然又來找律師,説要委託律師。這類當事人是自己跟律師諮詢過之後,以為自己瞭解清楚了,知道該怎麼訴訟了之後就回去自己上法院起訴了,程序被自己胡亂走了一遍,沒有勝訴,又想起要委託律師了。殊不知,該走的程序已經走過一遍,無法挽回。在徵地拆遷案件中,所涉及的證據比較複雜,而在訴訟打官司中,主要打的就是證據,沒有找到最關鍵的證據,往往就會面臨敗訴的風險。在行政訴訟中,最有效的證據是哪些呢?
首先,《行政訴訟法》規定了證據包含的八大種類,(一)書證;(二)物證;(三)視聽資料;(四)電子數據;(五)證人證言;(六)當事人的陳述;(七)鑑定意見;(八)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另外,在拆遷案件中較為常見的就是政府發佈的公告、張貼的通知、送達的處罰決定書;拆遷方在強拆現場暴力執法的錄音錄像作為視聽資料證明強拆事實等證據,我們需要將上述蒐集到的與本案相關的證據提交給法院後,經法庭審查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其次,需要注意的是,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以偷拍、偷錄、竊聽等手段獲取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的;超出取證期限提供的證據材料;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權益而取得的證據,都不能作為定案依據。因此來説,能被作為有效證據予以認定的,首先應是以合法手段獲得的,同時保證證據的真實性、客觀性。很多被拆遷人在遇到態度較為強硬的政府機關時,就想着“硬碰硬”,但無論是收集證據還是維權抗爭,都要以合法手段進行,才能得到司法審判公正的認定。
最後,還有一點需要注意的是,對於無效證據的認定。通過非法竊取、暴力掠奪、強迫他人等違法方式取得的證據;虛構的、造假的、道聽途説、沒有可參考依據的傳言,這些證據都不具備真實性。同時,讓他人作偽證、提供虛假文件、造謠污衊行政人員等提交的證據不僅違反了法律對於證據認定基本規則的規定因而無效,甚至可能會觸犯刑法,使我們承擔法律責任。
因此,在徵地拆遷中被拆遷人因為專業知識水平和經驗的限制,面對拆遷方往往作為相對弱勢的一方,在收集證據與制定維權策略的能力上嚴重欠缺。遇到維權取證困難千萬不要慌,只要運用合法手段取得的真實證據得到法院認可即可。被拆遷人在蒐集證據方面存在困難的,可以及時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協助維權,以免自身的合法權益遭到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