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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公證的條件和作用有哪些

法律常識 閲讀(1.01W)

遺產繼承涉及到錢財的問題,因此,在生活中常發生遺產繼承的糾紛。公民在生前立下一份遺囑,對自己的財產作了安排,可以有效防止遺產繼承糾紛的發生,要是對遺囑進行公證,那麼遺囑的法律效力就更高了。遺囑公證的條件和作用有哪些?針對這些問題,本文整理了相關的知識點,請大家閲讀。

遺囑公證的條件和作用有哪些

一、遺囑公證的條件

  根據我國《民法典》相關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對於離婚後發現對方仍有財產分割的,一方有權提起訴訟請求重新分割這部分財產。

  婚姻糾紛屬於民事糾紛,在舉證能力的分配上講究的是誰主張,誰舉證,只有在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實因客觀因素無法取得的材料,或者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於國家有關部門保存並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或者涉及國家 機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材料,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法院調查取證。

1、立遺囑人提出申請

  立遺囑人必須親自向本人住所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不能委託他人辦理,申請遺囑公證要填寫公證申請表;申請表的內容包括:

(1)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住址等;

(2)請求公證的事項及公證書的用途;

(3)提交材料的名稱、份數及有關證人的姓名、地址;

(4)申請的時間及其他需要説明的問題。

  此外,立遺囑人應提交身份證明、遺囑所涉及財產的所有權證明及其他證明材料。

2、公證處受理

  公證人員需要審查立遺囑人是否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立遺囑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對所要處分的財產是否享有處分權等內容。

  公證人員認為立遺囑人的申請符合規定、決定受理申請的,發給受理通知單,並按規定標準收取公證費。立遺囑人如交納公證費有困難的,可提出書面減免申請。

3、遺囑的審查

  遺囑公證應由兩名公證人員共同辦理,公證員辦理遺囑公證應當遵守迴避程序。特殊情況下由一名公證員辦理時,應至少有一名見證人在場見證,見證人應在遺囑和筆錄上簽名。

  立遺囑人在公證員面前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表述遺囑內容,公證人制作出書面材料,經立遺囑人確認無誤後,由在場的公證員和立遺囑人簽名,並註明設立遺囑的年、月、日。

4、批准出證

  公證人員經審查,認為可以出具公證書的,公證員草擬公證書後,連同卷宗報批;任何人不得審批自己承辦的公證事項。

  審批合格後,公證處按司法部規定或批准的格式製作公證書,並不得塗改、挖補,必須修改的應加蓋公證處校對章。公證書應制作公證書正本和若干副本發給立遺囑人。

5、公證書生效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遺囑公證書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二、遺囑公證的作用

  公證遺囑的形式高於其它遺囑形式,具有優先性,這是遺囑公證的最大好處。這種優先性體現在該遺囑是在國家公證機關按法定程序做成,其真實性、合法性為國家公證機關所認可。

  繼承法在規定了公證遺囑形式和效力的同時,也規定了其他四種遺囑形式和效力。任何一種遺囑形式,只要符合法律規定,遺囑人均可自由選擇,公證遺囑形式和自書、代書及其他遺囑形式都是公民表達自己意願的形式,無論哪種形式都應受法律的保護。

  綜上所述,遺囑公證的效力是所有的遺囑形式中效力最高的,公證遺囑的最大作用就是防止因遺產分割問題引起家庭糾紛。因此,公民在立好遺囑之後,再辦理遺囑公證,可以更好地避免繼承糾紛的發生。如果您對此還有不懂的地方,不妨諮詢一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