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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被執行人到期債權有什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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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對於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執行,必須符合三項要件:一是被執行人的債務人(統稱為“第三人”)向被執行人負有金錢債務。二是該債務已屆履行期限。三是第三人對該債務並未提出異議。申請執行人在執行程序中根據到期債權執行制度對第三人申請執行,前提是第三人對債務並未提出異議,一旦提出異議,則不得對該第三人強制執行,且對異議不進行審查,這是現行法律對限制執行裁量權的制度要求。所以,當事人可申請法院直接執行被執行人的到期債權,但必須徵得該第三人的同意。

執行被執行人到期債權有什麼條件

第二,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間內提出了書面異議,且該異議不屬於法律規定的除外情形的,執行法院依法不應執行該到期債權,且不應對該異議進行審查,申請人應另案提起訴訟避免以執代審。

第三,第三人對債務部分承認、部分有異議的,可以對其承認的部分強制執行。

第四,已確認第三人認可其對被執行人所負的債務,但對支付方式提出異議的,因該異議不屬於法律規定禁止強制執行的異議範疇,所以法院仍可繼續執行該部分款項。同時,因第三人並非執行案件的被執行人,其僅因為與被執行人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係而被加入到執行程序之中。所以,在執行中法院會考慮債的相對性原則而選擇尊重原有約定的付款方式,一般會駁回第三人的異議請求。

第五,第三人依據自己無履行能力或其與申請執行人無直接法律關係為由,提出異議而拒不履行協助義務的,法院仍可對該第三人強制執行其應付的到期債務。

第六,第三人對到期債務提出異議的,執行法院應賦予第三人案外人異議之訴的權利而不是申請複議的權利,所以當事人提出異議應依據《民訴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而不是二百二十五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