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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災責任處理賠償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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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災責任處理賠償協議
處理賠償事宜

1、用人單位服從工傷認定


勞動者可以進行兩級鑑定,勞動能力等級鑑定。社保基金支付部分按行政支付出現要求支付,向用人單位主張工傷保險待遇,。投了工傷保險的,就直接由國家工傷保險機構依據標準發放工傷保險待遇,沒有投保的(特指在工傷保險機構投保),則依據標準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如遭受拒絕,申請勞動仲裁,勞動者不服仲裁結果,15日內提起訴訟,用人單位不服裁決,30日內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若法院撤銷裁決,勞動者在15日內提起訴訟。之後經過一審、二審後獲得工傷賠償。


2、用人單位不服工傷認定


勞動者可以在60日內提起行政複議,在6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經過一審二審,得到撤銷工傷認定或得到相關賠償。


可以看出來,在拿到結果以後,當事人需要首先核對一下鑑定的結論,然後估算一下賠償的數額、和用人單位協商賠償的事宜等。總之,就是拿到結果以後,要儘快的和用人單位針對賠償的事宜展開協商。其實,做鑑定的意義之一就是要讓用人單位為自己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