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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行政訴訟法院調查取證的規定

法律 閲讀(2.59W)
是《行政訴訟法院調查取證的規定
是《行政訴訟法院調查取證的規定
原告或者第三人能自行收集證據的,應當自行收集;只有在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證據,才能申請人民法院調取證據。申請的主體是原告或者第三人。行政機關不能申請人民法院調取證據。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在客觀上處於不平等的地位。行政機關擁有充足的人員、裝備等有利條件,享有獲取證據的便利。行政相對人在行政程序中處於被動地位,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一般由行政機關掌握,導致行政相對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甚至無法取得證據等情況。因此,允許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取證據是合理的。調取證據是人民法院的職權,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行政機關以及其他組織、公民調取證據。因此,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證據的,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由人民法院調取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