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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役地權利人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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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役地權利人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供役地權利人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地役權設立後,供役地權利人享有的權利主要是請求地役權人支付費用的權利。地役權亦可有償亦可無償,主要取決於當事人的約定。地役權合同通常是有償的。在地役權人不按照合同約定支付費用的時候,供役地權利人有權請求其支付。對供役地權利的義務,供役地權利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允許地役權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權人行使權利。具體表現在:
(1)允許地役權人利用其土地。對於供役地權利人來説,必須要按照合同的約定,向地役權人提供土地,並要容忍供役地上的負擔。這些負擔包括允許他人利用自己土地,對自己行使土地的權利進行的某種限制,放棄部分使用自己土地的權利,有時甚至還必須容忍對供役地造成某種程度上的損害。
(2)不得妨害地役權人行使權利。地役權人為行使供役地,實現地役權的內容,在權利行使的必要範圍內,有權在供役地上修建必要的附屬設施或者從事某項必要的附屬行為,比如,為通行而修建道路等。這時,供役地權利人就不得妨害地役權人行使這些權利。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五條【供役地權利人的義務】供役地權利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允許地役權人利用其不動產,不得妨害地役權人行使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