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顧問>法律>

關於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的責任認定介紹

法律 閲讀(3.14W)
關於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的責任認定介紹
如何認定交通肇事逃逸,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怎樣認定
一、如何認定交通肇事逃逸1、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條件是“為逃避法律追究”;2、交通肇事逃逸並沒有時間和場所的限定,不應僅理解為“逃離事故現場”,對於肇事後未逃離(或未能逃離)事故現場,而是在將傷者送至醫院後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時候逃跑的,也應視為“交通肇事後逃逸”。3、對於“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解釋》第4條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2)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二、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怎樣認定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構成條件為:1、行為人原來的肇事行為已經符合基本罪的構成要件;2、交通肇事逃逸行為與死亡之間必須具有因果關係,因此必須考察死亡結果是否真的因交通肇事逃逸引起的搶救的不作為而發生,如果救助行為並不能阻止死亡結果的發生,或者死亡結果的發生並非交通肇事逃逸引起而是介入了一個獨立的原因等,均不能認為構成因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3、雖然行為人的交通肇事逃逸行為是有意而為之,但行為人對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結果的主觀方面應當是過失。需要注意的是,按照有關解釋規定,交通肇事後,單位主管人員、機動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4、在交通肇事逃逸過程中,由於逃避追究的動機,而放任了其他人的安全,進而將他人又撞死撞傷的,還又可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殺人罪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