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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法產品質量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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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法產品質量問題
產品質量侵權責任承擔
經2000年7月8日修改並於同年9月1日實施的《產品質量法》在吸收《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1條、42條規定的基礎上,在第44條第一款規定:“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傷害的,侵害人應當賠償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殘疾者生活自助具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以及由其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 由此可見,關於產品責任的人身損害賠償與財產損害賠償均已為我國法律明確規定,應無爭議。但是,關於倍受學界關注的懲罰性賠償則未見規定。另外,與93年的《產品質量法》相比,修改後的《產品質量法》在產品質量損害賠償領域增設的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的規定,是否意味着人身損害賠償中已包括了精神損害賠償,僅作如此規定對消費者的保護是否充分也存在許多爭議。這一切顯然還需要做進一步的研究。 因此,筆者在加入wto需要對相關法律法規做進一步修訂、完善的新形勢下,力求從我國實踐出發,結合外國成功立法例,對我國產品質量侵權責任承擔賠償的形式與範圍做一些有益的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