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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公司委託貸款法律規定是如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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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公司委託貸款法律規定是如何的
擔保公司委託貸款法律規定是如何的
擔保公司委託貸款法律規定是:
1、為了規範委託貸款業務活動,加強對信託投資機構的資金管理,特制定本規定。
2、金融信託投資公司(以下簡稱信託公司)的委託貸款,是信託公司作為受託人,按照委託人的意願,用委託人的資金,以信託公司的名義發放的貸款。
3、委託貸款的對象、用途、項目、期限、利率、受益人等均由委託人指定,其風險由委託人承擔。
4、委託資金的來源和用途必須符合國家政策的規定。否則,信託公司不得接受委託。
5、委託貸款的期限必須在三個月或以上。
6、委託貸款未到期或到期後未收回,委託人不得要求信託公司返還部分或全部委託資金。
7、信託公司不得接受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保險公司、基金會除外)的委託辦理委託貸款業務。
8、委託資金要先存後貸,先撥後用。委託存款未用部分按人民銀行規定的單位活期存款利率計付利息,並繳存存款準備金。
9、信託公司對委託人到期應收回的委託資金和日常應收利息,必須先收後劃,不得墊付。
10、信託公司按委託的金額和期限向委託人收取手續費。手續費率每月最高不得超過千分之三;付費方式、時間雙方協商確定。
11、信託公司違反本規定的,按違反金額處以每日萬分之三的罰款。三次違反本規定的,並處停辦委託業務。
12、人民銀行計劃資金部門要加強對信託公司委託貸款業務的日常管理,定期和不定期進行全面檢查或抽查。
13、經人民銀行批准經營委託貸款業務的其他金融機構也適用於本規定。
14、本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解釋、補充、修改和廢止。
15、本規定從一九九三年四月一日起執行。以前有關規定凡與本規定不符的,一律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