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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中級人民法院,在總結當地的司法實踐中,總結出相關的經驗,以指導意見的形式發佈。
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
首先要求“確已”用於共同生活,避免依此為藉口拒絕返還彩禮;
其次女方在“結婚”前購買的嫁粧,雙方共同使用,應屬於“婚前”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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