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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的特殊地域管轄 | 法律上該如何規定

法律 閲讀(2.26W)
行政訴訟的特殊地域管轄,法律上該如何規定
行政訴訟的特殊地域管轄,法律上該如何規定
行政訴訟的特殊地域管轄主要涉及如下兩類:
1、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而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凡涉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無論其名稱、措施、程序和實施狀態如何,一律適用該特殊管轄。對行政機關基於同一事實,既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又採取其他行政強制措施或者行政處罰不服的,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因不動產而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行政訴訟法所稱的“不動產”屬於不可移動或者移動即損失其價值的物權。
動產必須是案件的客體或者當事人爭議的標的,或者不動產是產生行政訴訟的原因,當事人起訴就是為了解決不動產權屬問題。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複議的案件,也可以由複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行政訴訟法》第十九條,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條,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