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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險第二年哪些險可以不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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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險第二年哪些險可以不買

保險理賠,是指在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而使被保險人財產受到損失或人身生命受到損害時,或保單約定的其它保險事故出險而需要給付保險金時,保險公司根據合同規定,履行賠償或給付責任的行為。簡單的説,保險理賠是保險人在保險標的發生風險事故後,對被保險人提出的索賠請求進行處理的行為。在保險經營中,保險理賠是保險補償職能的具體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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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中的訴訟代理人是指什麼?

您好,“訴訟代理人”是指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託代為參加訴訟的人和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託代為參加訴訟的人;
訴訟代理人與辯護人根據 《刑事訴訟法》40條規定,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託訴訟代 理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託訴訟代理人。《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 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由此可見,兩者都是: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介入;自訴 案件隨時介入。其次,關於可以擔任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的人員範圍問題,法律並沒有作出明確的差別待遇。《刑事訴訟法》32條、41條 對此作了明確規定。第32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一)律師;(二) 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 辯護人。第41條:委託訴訟代理人,參照本法第32條的規定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33 條,對辯護人的範圍作了進一步限制性規定,同時該解釋的第47條規定,當事人委託訴訟代理人應當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和本解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執行。 因此,可以擔任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的人員範圍是相同的。第三,關於辯護人與代理人是否出席法庭是否不同的問題。答案是非常明確的,兩者都有 權出庭,參加法庭調查與辯論等等。比如《刑事訴訟法》第155條規定,公訴人在法庭上宣讀起訴書後,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公訴 人可以訊問被告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發問。審判人員可以訊問被告人。兩者承擔的訴訟職能的差異則是根本性的差異:《刑事訴訟法》第35條規定,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 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48條規定,訴訟代理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維護被害人、自訴人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法定代理人,一般是針對未成年人來説的,當他們的身體,健康,權利受到損害時,由於他們是未成年人,他們不能提起訴訟,此時他們的法定監護人就代替他們起訴。法定監護人就是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