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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請行政處罰的請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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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請行政處罰的請示
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處罰的原則是怎樣的?你們能處理嗎?
對行政處罰行為提出爭議可以通過兩條途徑:司法途徑和行政途徑。行政途徑就是行政複議。 行政複議就是指法律規定某行政機關,就其主管事項與相對一方當事人發生爭議時,根據相對一方當事人的申請,由該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對引起爭議的決定進行復查的制度。 按照傳統法學的一般原理和國家機關的職能分工,裁決糾紛應當是司法機關的職能,行政機關的職能是對國家公共事務進行組織和管理,它們分別承擔不同的職能。從這個意義上説,社會生活中產生的所有糾紛,不論它是產生於公民與公民之間,還是產生於公民與行政機關之間,都應當由司法機關來進行裁決。這是法治社會的一個基本原則。但是,行政複議的存在也有其必要性。行政複議的存在全在於行政糾紛的特殊性。與其他糾紛相比較,行政糾紛的特殊性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第一,行政糾紛起因於行政機關的行政活動。行政機關是一個層級節制的體系,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負有指揮、監督的職責,它可以撤銷、改變下級行政機關違法、不當的行政決定。監督權是維護統一的行政所必需的。監督權的存在,一方面使行政爭議與其他糾紛相區別,另一方面也為行政複議的存在提供了可能和條件。 第二,行政糾紛涉及到一定的專業技術知識。行政管理的諸多領域都涉及到專業、技術知識,如環境保護、食品衞生、醫藥管理等,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處罰在這些領域產生的行政糾紛與專業技術知識有着不可分割的聯繫,因而解決這些行政糾紛也必然涉及到一系列複雜的專業技術問題。例如,排放污水元素的測定,食品添加劑中危害人體健康成分的確定等,這些問題需要由擁有專家的行政機關來進行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