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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權人怎麼去使用留置權 | 怎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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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權人怎麼去使用留置權,怎麼規定
留置權人怎麼去使用留置權,怎麼規定
律師解答
留置權人使用留置權的方式是:
1、在留置債務人的財產後,約定或確定必要的寬限期,並通知債務人在該期限內履行債務;
2、如債務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權人可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物折價,或以其拍賣、變賣所得價款進行清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條
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應當約定留置財產後的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限,但是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債務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留置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四條
債務人可以請求留置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後行使留置權;留置權人不行使的,債務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留置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