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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窩藏罪與包庇罪量刑區別一般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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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窩藏罪與包庇罪量刑區別一般是什麼
刑法中窩藏罪與包庇罪量刑區別一般是什麼
1、窩藏、包庇罪的定義窩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為。本罪為選擇性罪名,具體包括窩藏罪和包庇罪。窩藏罪與包庇罪區別:兩罪的主要區別在於犯罪的客觀方面表現不同。
2、不同刑法對窩藏、包庇罪法定刑的差異比較與外國刑法的比較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刑法對窩藏、包庇罪的處罰一般都不是很重,如日本刑法規定其最高刑是兩年有期懲役;德國刑法規定其最高刑是五年自由刑;與台灣刑法的比較在台灣刑法中,對於窩藏、包庇罪是分別規定於不同的刑法條文中,台灣刑法第164條第1項規定,藏匿犯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脱逃或使之隱避的,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第165條規定,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的,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與台灣刑法相比,我國刑法規定窩藏、包庇罪的最高法定刑可至十年,也是明顯偏高的。
3、犯罪主體不同,不同刑法的量刑差別此種情況也就是所謂的親親相隱的問題,即犯罪人的親屬窩藏、包庇犯罪人的,應如何處理,不同刑法對這個問題有着不同的規定。從世界各國的立法來看,許多國家的刑法都有親屬間犯包庇罪可不予處罰的規定,如日本、聯邦德國、奧地利、瑞士、韓國等。日本刑法規定,犯人或脱逃者的親屬為犯人或脱逃者的利益而犯藏匿犯人最或湮滅證據罪的,得免除其刑;聯邦德國刑法規定,為使家屬免於刑罰處罰而實施使刑罰無效罪的,不處罰;瑞士刑罰則規定,犯包庇罪的行為人與受庇護人有密切關係,而情節足堪憫恕者,法官得免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