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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權轉讓員工補償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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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權轉讓員工補償法律規定
股權轉讓法律規定有哪些

1、第七十三條【依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


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2、第七十四條【股權轉讓後的事宜】


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註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3、第七十五條【請求公司收購股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第七十六條【股東資格的繼承】


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