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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發放貸款罪損失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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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發放貸款罪損失如何界定

經濟犯罪是犯罪的一種,因而具有犯罪的一般屬性,即社會危害性和刑事違法性。主要包括兩大類,一類是我國刑法分則第三章規定的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另一類是我國刑法分則第五章規定的侵犯財產罪,除此之外,我國刑法分則其他章規定的某些侵害社會主義經濟關係的犯罪,如製造、販賣假藥罪、販毒罪、賄賂罪,也屬於經濟犯罪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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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發放貸款罪損失如何計算

金融機構發放的貸款,無論合法還是違法,都可能出現逾期不能歸還的問題,但不是所有逾期未收回貸款都構成“損失”。要允許金融機構或違法發放貸款人運用各種合法手段收回貸款。按照立法法的有關規定,對於違法發放貸款罪中的“損失”在刑事法律尚未作出規定之時,應當直接適用部門規章的規定。考慮到刑事司法解釋已存在對類似的瀆職犯罪中“損失”的確定方法,在具體確定違法發放貸款罪中的“損失”時,可以參照相關規定,比如應明確在採取一切合法救濟手段後於立案時仍無法收回的貸款,才是違法發放貸款罪中的“直接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