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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傳喚到達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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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傳喚到達時間
行政傳喚時間限制是什麼

根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複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