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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糾紛原單位已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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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糾紛原單位已轉制

工傷糾紛是由於在勞動關係中擬定為工傷所引起的糾紛行為,根據社保法及工傷保險條例,產生工傷糾紛時候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處理:即勞動爭議仲裁、民事訴訟或協商解決。 要求仲裁的,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提出書面申請。對勞動仲裁委作出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勞動爭議未經仲裁程序的,當事人不得直接向法院起訴。

工傷糾紛原單位已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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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原單位發生糾紛的風險

雙重用工的風險主要來自於和原用工單位的糾紛。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因此,為規避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風險,建議由員工取得原單位的書面同意,證明原單位同意員工建立雙重勞動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