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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薪酬管理辦法

法律 閲讀(3.19W)
試用期薪酬管理辦法
朋友諮詢一下試用期薪酬管理辦法是怎麼樣的?
對於試用期薪酬管理辦法的問題,我的回答是: 1、員工試用期為一至三個月,試用期核發試用期工資,第一月無績效。 2、入職一個月內離職,不計算培訓期工資。 ?3、試用期培訓:企業文化培訓三天,部門四天的崗位培訓,培訓合格後方可辦理入職手續。部門主管簽字確認接收該員工的同時,責任轉移。一旦部門員工發生試用期離職或盜竊公司財物,停止核發工資,部門主管負連帶責任。 4、在員工進入試用期後,經公司考核,發現該員工曾有犯罪記錄,公司可以立即辭退該員工,並停止核發工資。 5、如果員工入職時瞞報、虛報或騙取入職資格者,經公司核實,有權立即辭退該員工,並停止核發工資。 6、員工在曠工一週之內未辦理離職手續,且無工作交接手續者,取消其員工資格,並停止核發工資。 7、在工作期網上找工作,或者以其它方式找工作者,一經核實,取消員工資格,並停止核發工資 8、試用期員工,在工作期間,同時在其他公司兼職者,一經核實取消其員工資格,並停止核發工資。 9、試用期員工被辭退者,必須將辦公用品、宣傳用品交接清楚,並將工作進行交接,交接完畢方可離職。 10、試用期離職員工公司不核發其績效工資、指標工資及餐補。 審批: 複核: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