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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可在離婚訴訟提起之前、訴訟中或者訴訟終結後的6個月內提出,不需繳納任何費用。按照定,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應由家庭暴力受害人本人或監護人提出。
但當受害人及其監護人因客觀原因無法自行申請時,受害人近親屬或其他組織(受害人所在單位、基層組織等)可向法院代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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