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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要約人超出期限才發出承諾的 | 應當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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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要約人超出期限才發出承諾的,應當如何處理
受要約人超出期限才發出承諾的,應當如何處理
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 根據這一規定,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有兩種處理結果:一是承諾無效,視為新要約。承諾本應在承諾期限內作出,超過有效的承諾期限,要約已經失效,對於失效的要約發出承諾,不能發生承諾的效力,應視為新要約。二是承諾有效。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如果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則該承諾有效。